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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
2020-01-11
来源:纳由科技
法律分析:
对于“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”的适用情形,主要包括: 只要一方当事人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事项进行了诚信磋商,对于定购协议中没有提到的其他条款,若双方未能达成一致,则可视为“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,退还定金,双方互不担责。 当然,并非所有未提及的条款只要协商不成,即可适用上述规定。
法律依据:
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》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、订购、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,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,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;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 ,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,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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